|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十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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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7 17: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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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难为给付之情况:履行期限届至时,有该4种情况之一的,相对人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要求比较高);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的(社会骚扰,自然灾害)。
不安抗辩权不包括合履行期届满之前的行为,届满之前属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或直接解除合同(只能选择之种),而不安抗辩权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则属于违约。
三、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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