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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2005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5 17:24:35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和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
  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二)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失效;(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3)负债字据的返还;(4)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5)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免责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节 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六、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制要素
  (二)熟悉税收的概念、特征
  (三)了解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二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法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以下税种作出了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九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起征点、出口(退)免税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五)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规定
  (六)熟悉营业税的减免、征收管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七)熟悉关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的概念
  (九)了解关税的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税法规定的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增值税法律制度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零税率,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末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法律制度对销售额的确定分别作出了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三)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6)对进口环节、混合销售、兼营及以物易物等销售行为的进项税额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的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对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纳税人发生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1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时,也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六、增值税出口退(免)税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值税法律制度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六档:17%、13%、11%、8%、6%、5%。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与领购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有: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开票日期、收款人签名及开票单位盖章等。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一式四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统一管理,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暂行条例》选择了11类消费品列举征收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共11个税目。
  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两种。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消费税的征收办法采取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两种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计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均应当纳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核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7.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兼营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8.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9.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0.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或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规定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范围的,其税率或单位税额的计算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根据销货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规定如下: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消费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的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3.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4.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法律制度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营业额的确定,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超过起征点的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行为
  1.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的行为。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未分别核算的,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
  六、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征收范围
  除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可以免征或减征关税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关税的税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二)税率
  1.进口税率。进口关税规定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五种税率形式。不同税率的运用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
  2.出口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未定有出口税率的货物,不征出口关税。
  3.特殊税率。
  (1)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2)暂定税率。
  三、关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关税。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对于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的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下进口的货物,《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五、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第十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资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
  (五)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总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准予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1)借款利息支出;(2)工资、薪金支出;(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5)业务招待费;(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7)固定资产租赁费;(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10)资产损失;(11)汇兑损益;(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13)住房公积金;(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5)研究开发费用;(16)其他扣除项目。
  3.不得扣除项目。包括:(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担保支出;(9)回扣支出;(10)准备金;(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在投资转让或清算前,不得用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的特殊事项:
  (1)境内投资收益的处理。企业通过权益性的投资从境内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股息、联营分利等股息性质的所得,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他不定期减免税优惠造成的税率差,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补缴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包括联营分回利润)÷(1-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
  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大于或等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小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
  与企业的其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其他所得)×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境内权益性投资扣除额
  (2)境外投资收益的处理。在对境外所得征税时,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应准予按照规定在汇总应纳税额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①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以上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②定率抵扣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进行抵扣。
  (3)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税法有关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等,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特殊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三)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项目和标准。
  (四)所得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为:
  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税率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地方所得税税率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4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1~4季度已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二)征税范围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
  (三)税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每月3 200元附加免征额的办法。
  3.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的计算。
  4.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算:
  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基本工资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5.单位为职工代付个人所得税款,应将职工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后,计算应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报酬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五)财产租赁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七)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一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掌握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目和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二、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第二节 车船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行驶于中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两大类。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1.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和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3.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使用税的税率
  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对船舶税额采取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
  (三)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载货汽车和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2.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3.除载货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4.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70%)。
  5.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应纳税额=所挂拖车的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
  6.客货两用汽车应纳税额分两步计算:
  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税率
  (一)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档: 0.5‰ 、0.3‰、0.05‰、1‰、2‰。适用于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二)定额税率
  征收印花税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二、契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五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
  二、资源税税目和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第六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为0.5~10元;
  2.中等城市为0.4~8元;
  3.小城市为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4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的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是: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分别是: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
  (三)熟悉发票管理和使用
  (四)熟悉税务检查
  (五)了解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或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期限、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发票管理和使用
  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应当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而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三)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五)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税款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限。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七)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规定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4.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三节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节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税收征管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危害税收征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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